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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日政府公佈了 $5000 電子消費券的派發詳情,得知四個電子支付平台的派發方式都有少許不同,當中八達通就分三期派發,第一期 $2000,第二期 $2000,最後一期 $1000。本來講到派發的金額,有限期為三個月,但原來只是局限於首兩期,第三期並不受限。那是否意味住,我們拿到最後一期的電子消費券之後,可以套現變成現金?
如果你使用八達通去領取政府 $5000 電子消費券,就會分三期派發,假如你是首批登記領取消費券的話,第一期會於 2021 年 8 月 1 日派發 $2000 ,而第二期則會於 2021 年 10 月 1 日派發同樣 $2000。而這兩期派發的八達通金額,有限期為三個月。
然而,原來最後一期派發的 $1000,並不會設期限,市民亦可自行決定用途,那是否表示,你可以將最後派發的 $1000 套現成現金?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就指出,理論上是可做到,但強調政府及八達通在技術上有能力可以查到該 $1000 的使用範圍,只是不想再增添複雜條款,令大家更加麻煩。另外政府認為,就算最後一期消費券不受限,相信大家依然會用來作本地消費,並無太大誘因促使大家套現現金。
給大家選擇,你會繼續留作本地消費,抑或會將最後一期 $1000 套現?留言討論一下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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